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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宣传月】做好保密工作,强化服务意识
发布日期:2020-05-19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量:1769   分享到:

    保密守则十不准

    一、不准涉密人员随意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秘密;

    二、不准非涉密人员以任何理由、途径非法知悉秘密;

    三、不准用手机或普通电话谈论国家秘密;

    四、不准将涉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

    五、不准将涉密U盘、移动硬盘、光盘接入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

    六、不准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上处理涉密文件;

    七、不准使用具有无线上网功能的计算机处理涉密文件;

    八、不准使用未加保密装置的传真机传递涉密文件资料与信息;

    九、不准擅自复制、摘抄、销毁和私自留存涉密文件资料;

    十、不准将涉密文件资料、涉密计算机带出办公室或家中处理涉密文件。在接待工作中,凡三级以上警卫任务(含视同三级)的日程安排、人员名单等要在专用计算机上操作、打印。

 

《保密法》《保密法实施条例》分别于何时颁布和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制定。由国务院于2014年1月17日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是在国家公务活动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于对外公开的秘密事项。它有三个特征要素:

    (1)工作秘密是各级国家机关产生的事项

    (2)工作秘密是涉及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的事项。

    (3)工作秘密是不属于国家秘密,又不宜公开的事项。

      工作秘密以本机关、单位为拥有主体,由各机关、单位自行制定相应办法,妥善管理,不分等级,其标志尚未统一规定,但习惯上标为内部,一旦泄露,要承担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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