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栏
近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开了一个会,重点就是打伞破网!这也是继扫黑除恶的继续和扩展。
为什么要打伞破网?原因很简单,每一个黑恶势力都有保护伞,不然的话,这些黑恶势力根本存在不下去。
这就说明,扫黑除恶必须铲除背后的保护伞,保护伞不除,黑恶势力就打不掉。
虽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已有3万余名涉黑涉恶犯罪分子迫于压力投案自首。但保护伞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个别地市查处保护伞案件至今为零;有的地方涉案公职人员抱团抵抗、压案不查;有的地方执纪问责宽松软,打官伞警伞不力,问责庸伞也不力等。
中纪委、国家监委表示,目前,全国扫黑办已挂牌督办31起大要案;近期,针对云南孙小果案,全国扫黑办派出了大要案督办组,加大对该案的督办力度;下一步,全国扫黑办还要挂牌督办一批大要案。扫黑除恶第二轮、第三轮督导回头看拟于10月中下旬起启动,纪检监察机关与政法机关将再杀回马枪,推动督导问题整改到位。
据了解,全国扫黑办举报平台收到群众举报线索中,50%以上的线索涉及腐败和保护伞问题,其中经过核实的线索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全国扫黑办正在推动制定保护伞认定等政策意见,近期将正式出台实施。
对此,前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京召开座谈会,研究推进深挖彻查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工作。会议强调,专项斗争接下来面对的是深水区、攻坚期。处在专项斗争攻坚阶段,打伞破网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具体要正视六大问题:
一是地域行业打伞不平衡问题。从地区来看,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保护伞立案最多的省份与最少的省份差距很大。有的省份虽然查处的保护伞总量较大,但省内分布很不均衡,个别地市查处保护伞案件至今为零。从行业领域来看,打掉的保护伞涉政法系统的多,涉行业主管部门的少。打伞破网不平衡,专项斗争的整体效果就会打折扣。
二是扫黑战果与打伞成果不匹配问题。有的地方打掉的涉黑组织多,但查处的保护伞少。有的地方查处的保护伞中低层级的多、高层级的少,与涉黑组织存在时间长、违法犯罪多、资产规模大、群众举报多不相匹配。
三是打伞破网工作不深入问题。一些地方担心拔出萝卜带出泥,对保护伞涉案人员层级高、干扰多、阻力大的案件,深挖彻查不彻底。有的地方涉案公职人员抱团抵抗、压案不查。有的地方在中央督导之后,有歇歇脚喘口气的想法,持续攻坚的势头有所减弱。打伞破网不深入,大扫除就不会彻底。
四是涉伞线索移送查办不协同问题。有的地方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线索双向移送和查办结果反馈机制不健全,纪法协作配合还不够顺畅,对一些复杂案件没有同步立案、同步调查,存在两条线、两张皮现象。
五是履职执纪问责不严格问题。有的地方和部门不认真履行专项斗争主体责任,存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专项斗争进展缓慢,揭不开盖子、撕不开口子。有的地方执纪问责宽松软,打官伞警伞不力,问责庸伞也不力。
六是保护伞线索核查不扎实问题。当前保护伞问题线索数量不少,但线索查实率不高。有的地方一案三查打折扣,对拓展线索来源重视不够、实招少,保护伞线索研判、核查还不够细致深入。
会议认为,上述问题,尽管是推进中的局部问题、苗头问题,但如不引起重视,也会严重影响专项斗争深入健康发展。我们要抓紧研究对策举措,着力补短板、强弱项、破难题,决不能让点上问题扩散成面上问题、小问题发展成大问题。
鉴于上述问题,从更高政治站位看打伞破网的四大意义非常及时!
一是打伞破网是净化政治生态的重要战场。专项斗争以扫除黑恶势力为切入点,刀锋所指是黑恶势力背后的不良政治生态,实际上成为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另一个重要战场。打伞破网,就是要向腐败问题亮剑,与拍蝇相结合,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努力营造海晏河清的政治生态。
二是打伞破网是破解历史难题的关键之举。一些地方黑恶势力打不尽、除不绝,陷入打一下、好一阵,停下来又反弹的历史周期率。其很重要的原因是背后的保护伞没打掉。打伞破网,就是要深挖黑恶势力滋生的根源,铲除黑恶势力赖以生存的根基,从根本上破解黑恶势力犯罪屡打不绝这个历史性难题。
三是打伞破网是维护群众利益的根本要求。在专项斗争中,人民群众不仅关注涉黑涉恶犯罪分子是否被绳之以法,还关注背后的保护伞是否被打掉,黑恶势力是否会借助保护伞卷土重来。打伞破网,就是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拿出决胜姿态和雷霆行动,同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斗争到底,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是打伞破网是检验各级领导干部敢于斗争、敢于担当的重要标准。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危害极大、影响恶劣。能否彻底摧毁其保护伞,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机关依纪依法办案能力的现实考验,也是对各级领导干部斗争精神和担当魄力的直接检验。打伞破网,就是要以实际战果来激励斗志、弘扬正气,展示各级领导干部敢于斗争、敢于担当的精气神。
会议认为,当前,专项斗争正处于深挖根治的关键阶段,面临的困难更多、阻力更大。我们要有打硬仗、攻堡垒、啃硬骨头的准备,找准发力点,强化精准施策,推动打伞破网做到四个加力:
一是在保护伞清零上加力。
有黑必有伞是一般规律,扫黑不打伞,则后患无穷。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与政法机关要坚持两个一律和一案三查,对已侦破的涉黑案件,按照存量清零要求,逐案过筛,开展回头看。对没有打出伞或者打伞不彻底的,要借鉴其他地方纪法同步上案、提级查办、领导包案等有效做法,确保涉黑腐败问题和保护伞无一漏网。
二是在大要案督办上加力。
目前,全国扫黑办已挂牌督办31起大要案,取得了明显成效。近期,针对云南孙小果案,全国扫黑办派出了大要案督办组,加大对该案的督办力度。下一步,全国扫黑办还要挂牌督办一批大要案,确保办成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铁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彰显公平正义。
三是在执纪问责上加力。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机关要敢于较真碰硬,对揭不开盖子、撕不开口子的地区、行业、领域,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联合调查,推动执纪问责到位。
四是在宣传舆论引导上加力。
专项斗争在网下是法律仗,在网上是舆论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机关要突出正面宣传,把握好宣传工作时度效,加大打伞破网先进事迹宣传力度,唱响正气歌。
中央纪委要求,专项斗争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系统性都很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与政法机关要密切配合协作,完善协同联动机制,努力夺取打伞破网压倒性胜利。具体要做到四个协同联动:
一是在督导整改上协同联动。目前,中央扫黑除恶三轮督导已全部结束,各督导组给各省纪委监委移送了一批重点督办线索。各地正加紧做好督导后半篇文章。第二轮、第三轮督导回头看拟于10月中下旬起启动,重点对各地问题整改情况,特别是对重点督办案件和线索查办情况进行回头看。纪检监察机关与政法机关将再杀回马枪,推动督导问题整改到位。
二是在信息共享上协同联动。今年5月底,全国扫黑办升级了智能化举报平台,目前收到群众举报线索中50%以上的线索涉及腐败和保护伞问题。全国扫黑办将把经过核实的涉及腐败和保护伞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三是在完善法律政策上协同联动。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纪检监察机关与政法机关一道,就惩治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出台了系列政策文件。目前,全国扫黑办正在推动制定保护伞认定等政策意见,近期将正式出台实施。
四是在政法队伍建设上协同联动。专项斗争中暴露出一些地方政法队伍存在的严重问题,强烈警示我们:政法队伍从严监督管理刻不容缓,从严治党、从严治警永远在路上。要坚持与纪检监察机关协同发力,加强警示教育,严肃执纪问责,完善监督机制,推动政法队伍整顿。同时,对受到不实举报的扫黑除恶干警,要及时为他们澄清正名,真正体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
不仅中央纪委针对打伞破网进行了布置,之前,就扫黑除恶工作,国家也已经再次强调:
扫黑除恶:防止六种苗头性问题
自扫黑除恶运动开展以来,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社会效果日趋明显,社会秩序越来越好,广大人民群众拍手称快。然而,也存在许多问题。
六种苗头性问题:
随意定性、乱贴标签的问题。由于专项斗争声势强大,个别地方和部门把专项斗争当成筐,搞搭车执法,以偏概全,偏离了专项斗争的原旨本意,造成公众误读,引发负面炒作。
尺度不一、畸轻畸重的问题。个别地方和部门办案人员对法律政策的理解和把握能力欠缺,证据认定标准不一、法律适用不准,出现拔高或降格定案问题,甚至不按规定移送涉保护伞违法犯罪线索。
小胜即止、应付了事的问题。个别地方和部门存在差不多、过得去思想,满足于现有工作成绩,扫黑除恶的劲头有所松懈;有的不敢担当作为,不愿真打深挖,打财断血、打伞破网与查办涉黑涉恶案件数量不匹配,扫黑除恶战果与群众反映举报存在反差。
那到底什么样的才算黑恶势力?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4个特征
组织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
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在通常情况下,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维护自身的安全和稳定,一般会有一些约定俗成的纪律、规约,有些甚至还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具有一定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组织形成后,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应当认定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二、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9条认定标准
1.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2.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3.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成员较为固定且符合恶势力其他认定条件,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也可以认定为恶势力,有前述行为的成员均可以认定为纠集者。恶势力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人员,以及因法定情形不予追究法律责任,或者因参与实施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已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人员。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4.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2年之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于纠集在一起时间明显较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刚刚达到多次标准,且尚不足以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5.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但也包括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