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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知识问答——定点医药机构篇
发布日期:2022-04-26    作者:佚名    来源: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点击量:4499   分享到:

2021年5月1日,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统称《条例》)正式实施。



今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条例》对定点医药机构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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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药机构违法使用

医保基金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条例》针对定点医药机构不同违法行为分别设置了法律责任。

(一)一般违法行为

1.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

2.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4.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违反内部管理规定

1.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

2.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骗保行为

1.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

3.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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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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