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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知识问答——定点医药机构篇
发布日期:2022-04-26   
作者:佚名   
来源: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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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日,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统称《条例》)正式实施。
今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条例》对定点医药机构有哪些规定?
定点医药机构违法使用
医保基金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条例》针对定点医药机构不同违法行为分别设置了法律责任。
(一)一般违法行为
1.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
2.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4.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违反内部管理规定
1.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
2.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骗保行为
1.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
3.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西安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