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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知识问答(一)
发布日期:2011-12-27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量:3400   分享到:

保密法知识问答(一)
 
 

1.《保密法》何时颁布、何时实施?
   《保密法》已由全国人大七届三次常委会于1988年9月5日通过,1989年5月1日起实施。

2.《保密法》有哪几章?
   《保密法》共有五章35条。其中:有“总则”、“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保密制度”、“法律责任”和“附则”。

3. 为什么要制定《保密法》?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方针的实施,民主化进程的推进,保密法规不健全不完善的矛盾显得越来越突出,客观形势迫切需要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全国性法律规范,以进一步加强和调整整个保密工作。

4.《保密法》颁布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保密法》的颁布,对于增强全民的保密意识,正确认识和处理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为改变当前保密法规不完善、不统一的状况,使保密工作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形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将使我国的保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阶段,使保密工作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进一步发挥其保障和促进作用。

5.《保密法》的作用是什么?
   1)《保密法》是保障国家秘密安全的法律武器。
   2)《保密法》是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对保密工作进行的重大改革;
   3)《保密法》是健全和完善我国保密法规体系的根本依据。

6. 制定《保密法》的依据是什么?
    这次颁布的《保密法》,是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在《暂行条例》和过去一系列保密规定的基础上,并借鉴外国的一些保密法规制定的。

7. 制定《保密法》的宗旨是什么?
    制定《保密法》的宗旨是: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8. 什么是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9. 何谓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任何秘密事项都是在一定时间内限制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所谓保守国家秘密,实质上就是控制国家秘密的时效内,擅自公开或擅自扩大接触范围就是泄密。

10.《保密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适用于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

11. 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国家秘密包括符合《保密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不符合《保密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保密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12. 规定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的目的是什么?
      规定国家秘密基本范围的目的,是为了让全体公民了解国家秘密主要存在于哪些工作领域之中,以便更好 地履行其保密义务。

13. 某一事项泄露后造成哪些后果之一的,应当列入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1) 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 
    2) 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3) 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 
    4) 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 
    5) 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 
    6) 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行性降低或者失效; 
    7) 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 
    8) 使国家依法先例职权失去保障。

14.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几个等级,其含义是什么?
      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15. 为什么要划分国家秘密的级别?
      确定国家秘密的等级,是为了使属于保密范围内的每一具体事项成为国家有关法规所认可和保护的国家秘密,以便有关单位和人员根据各项国家秘密的密级不同,而采取宽严程度不同的保密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受损害。

16. 确定国家秘密等级的依据是什么?
      确定国家秘密等级是依据各项国家秘密如被不知悉者所知,而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不同程度划分的。

17.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哪一级确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制定。
      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18. 省以下机关、单位能否按照各自的工作实际,规定各自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具有法律性和可操作性,是各机关、单位定密的的根本依据和标准,从中央到地方都必须一体执行。省以下机关、单位无须再制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19. 制定保密制度有什么作用?
      制定具体的保密制度,对在各种情况下应怎样,不准怎样,提出了强制性的措施,使之有所遵循,有利于克服保密观念不强,保密纪律松驰的现象,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20. 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在那些保密措施? 
    1)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上述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21.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者道德品质 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遵守什么规定?
      应当按照1992年10月21日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国家秘密设备、产品的保密规定》(国保[92]53号),采取保密措施。

22. 保密工作受奖励的条件是什么?
      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 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23. 贯观执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4.《保密法实施办法》是 年 月 日经何部门批准颁布施行的?它共分几章多少条?
      是1990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保密局长沈鸿英发布施行的。《保密法实施办法》共5章、41条。

25. 一九五一年六月公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在《保密法》公布后如何处理?
      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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