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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职工医保待遇
发布日期:2011-12-27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量:2285   分享到:

我市调整职工医保待遇
下月起看病住院个人花费更少啦
2011-4-20 11:02:38  来源:转载《西安晚报》2011年4月19日2版

 我市调整职工医保待遇

下月起看病住院个人花费更少啦

   对于全市174万余名城镇职工医保参保者来说,又是一个好消息!记者昨日从西安市人社局获悉,从5月1日起,西安市将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待遇,以提高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据悉,此次调整医保待遇,一是下调参保职工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二是降低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比例,三是增加门诊治疗慢性病病种,并提高补助最高限额标准,四是提高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据介绍,政策调整之后,将极大地减轻参保者的医疗负担。

  措施 下调住院治疗起付标准

  解读 报销门槛更低了

  此次政策调整,将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进行下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四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设置起付标准。(详见表一)

  措施 提高统筹支付比例

  解读 住院个人将少花钱

  将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比例调整为:

  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在职职工在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住院费用个人支付比例分别为15%、12%、10%和8%(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单次住院医疗费用应控制在1万元以内);

  1万元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个人支付比例分别为11%、8%和6%;

  退休(职)人员个人支付比例按在职职工相应标准降低三个百分点执行。(详见表二)

  措施 5种病纳入医保门诊范围

  解读 补助标准提高

  此次,我市将多耐药肺结核、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5种常见慢性病纳入享受门诊治疗慢性病补助政策范围。并将门诊治疗慢性病补助起付标准由原来的850元下调至700元,将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治疗慢性病补助最高限额标准进行了调整(按年度支付)。(详见表三)

  措施 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

  解读 最高支付40万元

  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含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用以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大病医疗补助的费用,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元,其中单位负担80%,个人负担20%。

  本次将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的支付标准由原来的基金负担90%、个人自付10%调整为基金负担95%、个人自付5%,并将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0万元(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

  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 表一                      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比例 表二                                门诊治疗慢性病补助限额 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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